柳州市柳宗元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柳州市柳宗元文化研究会(Liu Zong Yuan Cultur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iuzhou, Chin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柳州市柳宗元文化研究会是由柳州市柳宗元文化研究者、爱好者、柳宗元文化活动支持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文化学术性团体, 接受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学术活动,拓展柳学研究领域,构建柳学研究新体系,多出系列雅俗共赏的研究成果,广泛普及柳学知识,为柳州市树立柳宗元文化品牌意识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驻所:广西柳州市博物馆(柳侯祠内)柳宗元文化研究资料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本会通讯、柳宗元文化研究图书文献资料。
(三)协助配合或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柳学研讨会,提高柳州市文化影响力。
(四)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挖掘、整理与柳宗元文化有关的历史文物资料及遗址。
(五)承接社会各界委托的有关中华传统文化、地方历史文化涉及柳学方面的课题研究、教育培训与咨询。
(六)研究促进柳宗元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柳州市经济文化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柳宗元文化研究与应用领域具有一定的成果;
(四) 从事与柳宗元文化学术研究、宣传普及、开发与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柳宗元文化学术研究、开发利用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德高望重的学术专家可以放宽到72岁。秘书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变更后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会长可以授权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的职权;其他副会长按照各自的分工内容配合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开展工作,负责理事成员、会员之间的通讯联络等;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1000~3000元/年,个人会员50~1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订《柳州市柳宗元文化研究会章程》的说明
一、本团体章程的修改依据主要是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律规定的条款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
二、本团体的原名称“柳州市柳宗元学术研究会”,容易给人造成以为是单纯学术界活动的误解,限制了吸收会员的广泛性。2009年2月底至3月初,经过多次征求本会的部分会员意见,基本形成共识,拟改为“柳州市柳宗元文化研究会”,与原名称相比,其内涵更丰富,也更切合实际,便于吸收社会各界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学会的活动,也便于拓展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本团体章程中“业务范围”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强调了有关“研究促进柳宗元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柳州市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等内容,便于研究会与社会各界开展业务合作。